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(试行)》(财金[2014]113号)第十二条:“财政部门(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)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,通过验证的,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。”因此本级政府审核即可。